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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公同共有 抵繳問題多
【經濟日報╱林敏弘(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)】
 
 

上月下旬,有一個看過這個專欄的中部讀者打電話找我。今年初,他的父親去世。父親去(95)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要繳1,000多萬元。另外,他透露,父親在外還有一個兒子。這個讀者算是父親的繼承人之一,但他的手邊實在沒有這麼多存款可以繳稅,他問我怎麼辦才好?我說,可以動用父親的銀行存款去抵繳;因為這是拿錢去繳給國庫,不是拿來自己用,國稅局應該會同意。

過了二天,讀者打電話來了,說國稅局准了,但要所有繼承人同意,可是,「外面」的那個兒子可能在嘔氣,不肯同意。等到聽我說,國稅局將來開罰,是罰全體繼承人,那個「外面」的兒子才勉強蓋章。沒想到,他又事後反悔,主動去函國稅局和銀行,說他要撤銷同意。

依民法第1151條,遺產為「公同共有」,必須所有繼承人同意才算數,所以我也沒輒。

眼看是報稅的最後一天了,我建議讀者請他的母親(未亡人)在合併申報時先墊繳這筆所得稅,往後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。總算有解,他們放下心中大石。

在這個事件,如果最後還是有人不同意動用遺產來抵稅,就會因為沒有現款繳稅而被處罰鍰。但是,事情如果發生在日本,依其民法規定,遺產雖是「共有」,但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。所以,我認為,我們的民法第1151條也可以學習日本民法,把「公同共有」改為「共有」就好,這樣就不必硬是要全數繼承人同意;否則,以現在的社會狀況,家裡的兄弟姐妹可能散布全球各地,而且感情薄弱,做一件事還要全數人親自蓋章同意,談何容易?

現實中,用於抵繳遺產稅的標的物(東西),最大宗的莫過於土地和股票。20年前,財政部按照民法規定,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,明文要求繼承人如果用被繼承人的土地、房屋或者其他實物來抵繳遺產稅,要準備一份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同意書,這是「自己綁自己」。

可是,土地法相較於民法,是特別法,用土地抵繳時,應該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,所以財政部在民國76年也聰明地做出一個解釋函令,內容就是說如果用土地抵繳遺產稅時,只要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就成立。

不過,如果是其他抵繳的方式,例如用被繼承人的股票和存款來抵繳遺產稅時,還是要依照民法「公同共有」,以及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,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行,增加許多繳納遺產稅的困擾。我認為,將來不如修法,簡化規則,讓大家便利可行,也可以確保國家及早課到稅。

(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、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、房屋仲介、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)

【2007/06/13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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