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用信託 提升存款效率
儲備子女教育基金,善用信託、專款專用、提升資金運用效率,小小費用、大大保障。
養大一個孩子要花不少錢,上大學、出國留學,花費更是龐大,動輒數百萬元,在一點一滴幫孩子儲備教育基金的過程中,兆豐銀專員林子超建議,父母可先把錢贈與給孩子,再用孩子的名義、成立信託,專款專用、提升效率。
信託怎麼做?林子超說,父母可以每年在一百一十一萬的免稅額度內,給孩子一筆錢,再和銀行契訂信託契約,這當中,錢是孩子的、委託人是孩子,受益人也是孩子。
這種信託是為了私人計畫,稱為「私益信託」,同時,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、都是這個孩子,這個信託架構叫做「自益信託」。整個架構就叫做「私益自益」信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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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就像許願池 富過三代不是夢
禮券信託、股票信託、保險金信託、安養信託、子女教養信託、生前契約信託,到底什麼是信託?誰可以信託?信託不是有錢人的專利,其實跟一般人息息相關。
簡單來說,成立信託有三個必備的角色,委託人、受託人以及受益人,委託人將東西拿給受託人保管或是處分,委託人要跟受託人講清楚,東西最後處分的利益或是財產要回歸給誰,如果是給其他人,例如子女,就叫他益信託;如果是回到自己,就叫自益信託。
這個拿出來信託的東西,可以是金錢、有價證券、不動產、動產、地上權、金錢債權擔保物權、租賃權、著作權和專利權等,都可交付信託,但是不能是人,也不能是寵物。
受託者則可以是一般人,也可以是信託業,信託業就是專門接受民眾財產信託的業者,目前國內信託業恰巧都是銀行,共有51家國內外銀行都可以受託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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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稅不稅 節稅5大警戒 招惹稅官上門
你是否會被國稅局盯上,保險節稅五大危險警戒訊號,自己多評估。保險公司人員說,保險稅不稅,牽涉到遺產稅的部分,最為複雜、模糊,免稅法令和稅官的認定之間,矛盾差距最大。
五大危險訊號,民眾請參考,買保險時,不管是買一般壽險保單、投資型保單、或是年金險,只要有下列情況,都很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,被課遺產稅。
警訊一、六十歲以上,有高額財產。
警訊二、買高額保單,一千萬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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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月下旬,有一個看過這個專欄的中部讀者打電話找我。今年初,他的父親去世。父親去(95)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要繳1,000多萬元。另外,他透露,父親在外還有一個兒子。這個讀者算是父親的繼承人之一,但他的手邊實在沒有這麼多存款可以繳稅,他問我怎麼辦才好?我說,可以動用父親的銀行存款去抵繳;因為這是拿錢去繳給國庫,不是拿來自己用,國稅局應該會同意。
過了二天,讀者打電話來了,說國稅局准了,但要所有繼承人同意,可是,「外面」的那個兒子可能在嘔氣,不肯同意。等到聽我說,國稅局將來開罰,是罰全體繼承人,那個「外面」的兒子才勉強蓋章。沒想到,他又事後反悔,主動去函國稅局和銀行,說他要撤銷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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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:2007/03/19 04:09 記者: 劉德宜/台北報導
廣達集團老闆林百里赴大陸就醫的消息一傳開,他如何規畫所得稅、遺贈稅等個人相關稅賦,特別是今年正好是「富人稅」最低稅負制實施的第一個報稅年度,林百里的節稅動向,成為竹科電子新貴最熱門的話題。
從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過世,數十億家產據傳繳交不到二億元的遺產稅,到國泰大家長蔡萬霖過世後也繳不到五億元遺產稅;相較於目前繳交遺產稅最多的英業達前副董事長溫世仁的四十億元、委託書大王陳德深的十九億元、與永豐餘老家長何傳的十億元,已經清楚顯示,生前有計畫的節稅與生後最後一筆「稅金」,將有天壤之別的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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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移轉避稅 稅局開鍘
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年7月2日以後者 將直接處罰不再輔導
記者林瑞陽/台北報導
許多父母為了規避贈與稅,常透過第三人進行「三角移轉」,將股票或不動產無償移轉給子女,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該局已將三角移轉行為列為例行選查項目,未來只要是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年7月2日以後者,國稅局將不再針對個案進行輔導,而是直接予以處罰,並對行為人及教唆或幫助者,追究刑事責任。
國稅局最近在查核該類案件時發現,某甲於90年3月,將房地移轉予第三人某乙,某乙旋於90年5月,透過買賣將該房地移轉給某甲之子,由於兩次移轉僅相距兩個月,且第一手與第三手又屬父子關係,經由電腦系統勾稽查核,國稅局隨即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,輔導某甲繳納贈與稅。
國稅局最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,按贈與日該房地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,核定某甲90年度贈與總額1,300餘萬元,同時課徵贈與稅額230餘萬元,由於某甲在輔導階段即同意課稅,國稅局依財政部釋令的規定,並沒有動用同法第44條,對某甲進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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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列舉額、高抵稅率 謹慎報稅 |
2007/04/27 |
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
納稅人習慣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,但要提醒,各國稅局今年將緊釘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「雙高」納稅人,並將列舉扣除額逃漏稅列為查緝重點,今年報稅必須更謹慎。
台北市國稅局長許虞哲說,只要是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案件,都會通報列入查核重點。他舉例,如果有人年所得100萬元,但光是捐贈扣除額就申報了80萬元,「那有這麼慷慨的人」,這類申報案件就會被撈出來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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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信託」是在資產管理的一種新的觀念與做法,委託人自己不用再費時間做研究與決策,而是交由專家來投資規劃,降低風險,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由有專業能力及公共信用的業者專家來管理;運用在投資理財上,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益,例如透過銀行指定用途投資信託方式投資基金即是一種簡單的「金錢信託」。
另一方面,在財產管理及保存上,以契約方式保留財產原所有人的意見,將管理權交由公正中立的第三者(例如銀行或法人業者)管理,並且依約操作,符合委託人交付信託原意。故一個考慮周詳、設計完善的「信託規劃」,可以是讓人們的資產永續經營,逐步實現增值的願望。若想透過信託方式贈送財產給子女,用以減免贈與稅及所得稅,宜審慎訂定信託契約以免影響合法之節稅規劃:(1)若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;(2)或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,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;(3)或信託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,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。
財政部表示,信託契約成立時約定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之權利者,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「仍保有支配、控制權」,等同委託人將財產信託,然後再依自己意思決定將財產贈與他人。
故上述三者均屬自益信託,於信託成立時,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課徵贈與稅,惟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,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,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,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、必要費用及損耗後,計算受益人(亦即委託人)之各類所得,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。
嗣後委託人如欲將已實現之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之人,屬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。為免讀者有所疑慮,茲將信託與贈與及遺產稅務之關係略述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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