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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對不起....我愛你」

((文章來自網路流傳))

小時候坐爸爸開的車~~

長大..坐男朋友開的車.覺得很幸福..很快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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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爸媽 移轉財產有撇步
【聯合報/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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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列舉額、高抵稅率 謹慎報稅
2007/04/27
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

納稅人習慣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,但要提醒,各國稅局今年將緊釘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「雙高」納稅人,並將列舉扣除額逃漏稅列為查緝重點,今年報稅必須更謹慎。

台北市國稅局長許虞哲說,只要是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案件,都會通報列入查核重點。他舉例,如果有人年所得100萬元,但光是捐贈扣除額就申報了80萬元,「那有這麼慷慨的人」,這類申報案件就會被撈出來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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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信託」是在資產管理的一種新的觀念與做法,委託人自己不用再費時間做研究與決策,而是交由專家來投資規劃,降低風險,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由有專業能力及公共信用的業者專家來管理;運用在投資理財上,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益,例如透過銀行指定用途投資信託方式投資基金即是一種簡單的「金錢信託」。

另一方面,在財產管理及保存上,以契約方式保留財產原所有人的意見,將管理權交由公正中立的第三者(例如銀行或法人業者)管理,並且依約操作,符合委託人交付信託原意。故一個考慮周詳、設計完善的「信託規劃」,可以是讓人們的資產永續經營,逐步實現增值的願望。若想透過信託方式贈送財產給子女,用以減免贈與稅及所得稅,宜審慎訂定信託契約以免影響合法之節稅規劃:(1)若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;(2)或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,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;(3)或信託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,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。

財政部表示,信託契約成立時約定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之權利者,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「仍保有支配、控制權」,等同委託人將財產信託,然後再依自己意思決定將財產贈與他人。

故上述三者均屬自益信託,於信託成立時,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課徵贈與稅,惟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,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,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,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、必要費用及損耗後,計算受益人(亦即委託人)之各類所得,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。

嗣後委託人如欲將已實現之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之人,屬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。為免讀者有所疑慮,茲將信託與贈與及遺產稅務之關係略述如下: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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