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信託」是在資產管理的一種新的觀念與做法,委託人自己不用再費時間做研究與決策,而是交由專家來投資規劃,降低風險,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由有專業能力及公共信用的業者專家來管理;運用在投資理財上,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益,例如透過銀行指定用途投資信託方式投資基金即是一種簡單的「金錢信託」。

另一方面,在財產管理及保存上,以契約方式保留財產原所有人的意見,將管理權交由公正中立的第三者(例如銀行或法人業者)管理,並且依約操作,符合委託人交付信託原意。故一個考慮周詳、設計完善的「信託規劃」,可以是讓人們的資產永續經營,逐步實現增值的願望。若想透過信託方式贈送財產給子女,用以減免贈與稅及所得稅,宜審慎訂定信託契約以免影響合法之節稅規劃:(1)若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;(2)或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,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;(3)或信託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,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。

財政部表示,信託契約成立時約定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之權利者,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「仍保有支配、控制權」,等同委託人將財產信託,然後再依自己意思決定將財產贈與他人。

故上述三者均屬自益信託,於信託成立時,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課徵贈與稅,惟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,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,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,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、必要費用及損耗後,計算受益人(亦即委託人)之各類所得,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。

嗣後委託人如欲將已實現之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之人,屬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。為免讀者有所疑慮,茲將信託與贈與及遺產稅務之關係略述如下: 

信託與贈與的稅務關係

信託方式為自益信託時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,信託財產真正所有權人仍是委託人無贈與稅問題,有關信託財產之孳息,須對委託人課徵所得稅。若為他益信託因信託契約簽定時,已發生財產移轉他人效果,應於簽約時課徵贈與稅,有關信託財產孳息,須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。

贈與稅課稅時點為信託契約成立時,但受益人卻是在信託期間陸續取得信託利益;或是在信託契約終止時取得,所以取得日期與課稅日期有相當時間的差距。為方便稅捐之徵收及維持租稅之公平,所以贈與標的的估價原則應以現值的觀念來處理,也就是說契約成立時,信託利益之時價為終值,再折算成現值課徵贈與稅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十條之二)。參酌上述公式舉例如下:

(一)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(原本+孳息)之案例分析:

甲父將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利益及信託期滿土地全歸兒子,請問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5,000萬。金錢以外之財產: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(例如股票或不動產…)

(二)受益人只享有「原本」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:

乙父將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利益歸父親享有,信託期滿土地歸兒子,則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3,365萬(5,000萬*0.673= 3,365萬)。金錢以外之財產:以信託財產時價按贈與時起→受益時止之期間複利折現計算。

(三)受益人只享有「孳息」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:

丙父以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之利益歸兒子享有,信託期滿土地由父親收回,請問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1,635萬(5,000萬-3,365萬=1,635萬)。 固定孳息:以每年享有之利息按年複利折現之總和計算(普通年金現值)。

由以上三例可推出第三種信託方式,計算之贈與金額最低,稅賦之負擔最輕,父母規劃退休養老,甚至股權信託亦大量採此方式規劃,但實務上仍應以符合自身需求為最適考量。

信託與遺產的稅務關係

當受益人發生繼承時必須課徵遺產稅,其課徵時點及估價方式於信託稅法中有特別增訂,其規定如下:

1、遺產稅課徵時點

因遺囑成立之信託,於遺囑人死亡時,其信託財產課徵遺產稅。若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,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之二)

2、估價原則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)

A、已實現之信託利益:該利益既為受益人名下所有,故應按當時之價值課稅。

B、尚未實現的信託利益:其估價原則與贈與稅估價原則相同,均以現值的觀念核課稅。(作者是RFC)

【2006/05/27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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