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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移轉避稅 稅局開鍘

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72日以後者 將直接處罰不再輔導

記者林瑞陽/台北報導

許多父母為了規避贈與稅,常透過第三人進行「三角移轉」,將股票或不動產無償移轉給子女,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該局已將三角移轉行為列為例行選查項目,未來只要是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72日以後者,國稅局將不再針對個案進行輔導,而是直接予以處罰,並對行為人及教唆或幫助者,追究刑事責任。

國稅局最近在查核該類案件時發現,某甲於903月,將房地移轉予第三人某乙,某乙旋於905月,透過買賣將該房地移轉給某甲之子,由於兩次移轉僅相距兩個月,且第一手與第三手又屬父子關係,經由電腦系統勾稽查核,國稅局隨即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,輔導某甲繳納贈與稅。

國稅局最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,按贈與日該房地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,核定某甲90年度贈與總額1,300餘萬元,同時課徵贈與稅額230餘萬元,由於某甲在輔導階段即同意課稅,國稅局依財政部釋令的規定,並沒有動用同法第44條,對某甲進行處罰。

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利用「三角移轉」的迂迴方式逃稅,這種以虛偽買賣達實際贈與目的的行為,屬於不當逃漏稅,損及稅賦公平,國稅局已將其列為例行選查項目,未來如果移轉給特定人的行為(即第二次移轉)是在9272日以後者,國稅局將不再進行輔導,而是交由稽徵機關逕行查明依法處理。

國稅局表示,如經查明其移轉給第三者,及第三者移轉給特定人的有償行為屬於虛構,除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,課徵贈與稅外,稅捐機關還會依同法第 46 條處以罰鍰,同時引用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追究刑事責任,如果其中有教唆或幫助者,也會一併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追究刑責,納稅人或代理人切勿心存僥倖,以免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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