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、限定繼承 何時知悉是關鍵
| ||
有一個老先生,生前有一些債務糾紛,但兒女都只是聽說,並不了解債務金額是大是小。他的兒女都算有點財產的人,在老先生突然過世後,因為不知道「所繼承的財產」是否足夠清償「所繼承的債務」,就考慮乾脆拋棄繼承,但是又覺得也有可能父親的債務並不多,如果拋棄繼承,將來發現有多出的財產,豈不可惜?況且,還有祖產啊。所以,他們來請教我,我教了他們一個保險的方式。 老先生的下一代有四名兒女,他們全部拋棄繼承;第三代有十個孫子,其中九個也辦拋棄,留下一個辦「限定繼承」;這樣一來就「穩賺不賠」。他們聽我說了這個方法,就自己去辦理相關手續。 根據法律規定,拋棄繼承要在「知悉」繼承起二個月內辦理;限定繼承則是在「開始繼承時起」(不管你是不是知道依法可以繼承,一律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計算)三個月內。不過,當孫子的要限定繼承,則必須從「知悉繼承時起」計算二個月,而非三個月。關鍵就在這裡,他們以為是三個月。這差了一個月的事情,後來上了法院,還抗告二次。 原來,第二代在5月5日辦拋棄繼承,但他們直到6月3日(第29天)才收到法院的核准公文,所以8月4日辦理第十個孫子的限定繼承時,心想還比8月5日的期限早。一開始,法院駁回這件限定繼承的聲請,大家還以為是必須在7月5日之前(二個月內)辦理的緣故。抗告之後,高等法院裁定,所謂知悉是指法院准許拋棄繼承時、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知悉的6月3日,才起算。 問題是,他們8月4日才送件,仍然比原定期限8月3日慢了一天。所以,當第十個孫子要辦限定繼承時,法院又再一次駁回聲請。 事情就是這麼巧。因為那第十個孫子並未成年,依民法1089條,他的權利義務必須由他的父母(法定代理人)共同行使,而且必須雙方都同意如何行使才行。就在辦理限定繼承的前二天,也就是收到法院核准公文之前,這名孫子的父母大吵一架,太太氣得跑回娘家。所以,那天辦限定繼承時,法定代理人的欄位只有父親的名字,漏寫母親。 這個當媽媽的跳出來向法院抗告,表示她回娘家一周,知悉的日期比另一個法定代理人、也就是爸爸慢。剛好,因為她的兒子未成年,所以,不但爸爸要知悉,媽媽也要知悉才行,他們必須共同行使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。抗告以後,高等法院裁定,請地方法院再查清楚太太知悉的日期為何?庭上,這個媽媽拿出南北來回機票為證,還找來南部老家的親友、鄰居,證明當時她真的跑回南部老家,人不在台北,最後獲得有利的裁定。我笑說,夫妻偶爾吵架也不是壞事啊! 這個案子的最後結果是,老先生的財產其實比債務多,所以,他的兒孫果然「穩賺不賠」。 【2007/05/16 經濟日報】 |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