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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信託規劃 (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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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用信託 提升存款效率

儲備子女教育基金,善用信託、專款專用、提升資金運用效率,小小費用、大大保障。

       養大一個孩子要花不少錢,上大學、出國留學,花費更是龐大,動輒數百萬元,在一點一滴幫孩子儲備教育基金的過程中,兆豐銀專員林子超建議,父母可先把錢贈與給孩子,再用孩子的名義、成立信託,專款專用、提升效率。

       信託怎麼做?林子超說,父母可以每年在一百一十一萬的免稅額度內,給孩子一筆錢,再和銀行契訂信託契約,這當中,錢是孩子的、委託人是孩子,受益人也是孩子。

       這種信託是為了私人計畫,稱為「私益信託」,同時,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、都是這個孩子,這個信託架構叫做「自益信託」。整個架構就叫做「私益自益」信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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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就像許願池 富過三代不是夢

禮券信託、股票信託、保險金信託、安養信託、子女教養信託、生前契約信託,到底什麼是信託?誰可以信託?信託不是有錢人的專利,其實跟一般人息息相關。

       簡單來說,成立信託有三個必備的角色,委託人、受託人以及受益人,委託人將東西拿給受託人保管或是處分,委託人要跟受託人講清楚,東西最後處分的利益或是財產要回歸給誰,如果是給其他人,例如子女,就叫他益信託;如果是回到自己,就叫自益信託。

       這個拿出來信託的東西,可以是金錢、有價證券、不動產、動產、地上權、金錢債權擔保物權、租賃權、著作權和專利權等,都可交付信託,但是不能是人,也不能是寵物。

       受託者則可以是一般人,也可以是信託業,信託業就是專門接受民眾財產信託的業者,目前國內信託業恰巧都是銀行,共有51家國內外銀行都可以受託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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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稅不稅 節稅5大警戒 招惹稅官上門

   你是否會被國稅局盯上,保險節稅五大危險警戒訊號,自己多評估。保險公司人員說,保險稅不稅,牽涉到遺產稅的部分,最為複雜、模糊,免稅法令和稅官的認定之間,矛盾差距最大。

    五大危險訊號,民眾請參考,買保險時,不管是買一般壽險保單、投資型保單、或是年金險,只要有下列情況,都很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,被課遺產稅。

    警訊一、六十歲以上,有高額財產。

    警訊二、買高額保單,一千萬以上。

    警訊三、身體不健康,稅官會去查你的病歷、看你投保時的身體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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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公同共有 抵繳問題多
【經濟日報╱林敏弘(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)】
 
 

上月下旬,有一個看過這個專欄的中部讀者打電話找我。今年初,他的父親去世。父親去(95)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要繳1,000多萬元。另外,他透露,父親在外還有一個兒子。這個讀者算是父親的繼承人之一,但他的手邊實在沒有這麼多存款可以繳稅,他問我怎麼辦才好?我說,可以動用父親的銀行存款去抵繳;因為這是拿錢去繳給國庫,不是拿來自己用,國稅局應該會同意。

過了二天,讀者打電話來了,說國稅局准了,但要所有繼承人同意,可是,「外面」的那個兒子可能在嘔氣,不肯同意。等到聽我說,國稅局將來開罰,是罰全體繼承人,那個「外面」的兒子才勉強蓋章。沒想到,他又事後反悔,主動去函國稅局和銀行,說他要撤銷同意。

依民法第1151條,遺產為「公同共有」,必須所有繼承人同意才算數,所以我也沒輒。

眼看是報稅的最後一天了,我建議讀者請他的母親(未亡人)在合併申報時先墊繳這筆所得稅,往後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。總算有解,他們放下心中大石。

在這個事件,如果最後還是有人不同意動用遺產來抵稅,就會因為沒有現款繳稅而被處罰鍰。但是,事情如果發生在日本,依其民法規定,遺產雖是「共有」,但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。所以,我認為,我們的民法第1151條也可以學習日本民法,把「公同共有」改為「共有」就好,這樣就不必硬是要全數繼承人同意;否則,以現在的社會狀況,家裡的兄弟姐妹可能散布全球各地,而且感情薄弱,做一件事還要全數人親自蓋章同意,談何容易?

現實中,用於抵繳遺產稅的標的物(東西),最大宗的莫過於土地和股票。20年前,財政部按照民法規定,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,明文要求繼承人如果用被繼承人的土地、房屋或者其他實物來抵繳遺產稅,要準備一份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同意書,這是「自己綁自己」。

可是,土地法相較於民法,是特別法,用土地抵繳時,應該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,所以財政部在民國76年也聰明地做出一個解釋函令,內容就是說如果用土地抵繳遺產稅時,只要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就成立。

不過,如果是其他抵繳的方式,例如用被繼承人的股票和存款來抵繳遺產稅時,還是要依照民法「公同共有」,以及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,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行,增加許多繳納遺產稅的困擾。我認為,將來不如修法,簡化規則,讓大家便利可行,也可以確保國家及早課到稅。

(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、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、房屋仲介、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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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:2007/03/19 04:09 記者: 劉德宜/台北報導

廣達集團老闆林百里赴大陸就醫的消息一傳開,他如何規畫所得稅、遺贈稅等個人相關稅賦,特別是今年正好是「富人稅」最低稅負制實施的第一個報稅年度,林百里的節稅動向,成為竹科電子新貴最熱門的話題。

從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過世,數十億家產據傳繳交不到二億元的遺產稅,到國泰大家長蔡萬霖過世後也繳不到五億元遺產稅;相較於目前繳交遺產稅最多的英業達前副董事長溫世仁的四十億元、委託書大王陳德深的十九億元、與永豐餘老家長何傳的十億元,已經清楚顯示,生前有計畫的節稅與生後最後一筆「稅金」,將有天壤之別的差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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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角移轉避稅 稅局開鍘

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72日以後者 將直接處罰不再輔導

記者林瑞陽/台北報導

許多父母為了規避贈與稅,常透過第三人進行「三角移轉」,將股票或不動產無償移轉給子女,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該局已將三角移轉行為列為例行選查項目,未來只要是第二次移轉時間在9272日以後者,國稅局將不再針對個案進行輔導,而是直接予以處罰,並對行為人及教唆或幫助者,追究刑事責任。

國稅局最近在查核該類案件時發現,某甲於903月,將房地移轉予第三人某乙,某乙旋於905月,透過買賣將該房地移轉給某甲之子,由於兩次移轉僅相距兩個月,且第一手與第三手又屬父子關係,經由電腦系統勾稽查核,國稅局隨即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,輔導某甲繳納贈與稅。

國稅局最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,按贈與日該房地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,核定某甲90年度贈與總額1,300餘萬元,同時課徵贈與稅額230餘萬元,由於某甲在輔導階段即同意課稅,國稅局依財政部釋令的規定,並沒有動用同法第44條,對某甲進行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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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棄、限定繼承 何時知悉是關鍵

 
【經濟日報/林敏弘 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】
 
 

有一個老先生,生前有一些債務糾紛,但兒女都只是聽說,並不了解債務金額是大是小。他的兒女都算有點財產的人,在老先生突然過世後,因為不知道「所繼承的財產」是否足夠清償「所繼承的債務」,就考慮乾脆拋棄繼承,但是又覺得也有可能父親的債務並不多,如果拋棄繼承,將來發現有多出的財產,豈不可惜?況且,還有祖產啊。所以,他們來請教我,我教了他們一個保險的方式。

老先生的下一代有四名兒女,他們全部拋棄繼承;第三代有十個孫子,其中九個也辦拋棄,留下一個辦「限定繼承」;這樣一來就「穩賺不賠」。他們聽我說了這個方法,就自己去辦理相關手續。

根據法律規定,拋棄繼承要在「知悉」繼承起二個月內辦理;限定繼承則是在「開始繼承時起」(不管你是不是知道依法可以繼承,一律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計算)三個月內。不過,當孫子的要限定繼承,則必須從「知悉繼承時起」計算二個月,而非三個月。關鍵就在這裡,他們以為是三個月。這差了一個月的事情,後來上了法院,還抗告二次。

原來,第二代在5月5日辦拋棄繼承,但他們直到6月3日(第29天)才收到法院的核准公文,所以8月4日辦理第十個孫子的限定繼承時,心想還比8月5日的期限早。一開始,法院駁回這件限定繼承的聲請,大家還以為是必須在7月5日之前(二個月內)辦理的緣故。抗告之後,高等法院裁定,所謂知悉是指法院准許拋棄繼承時、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知悉的6月3日,才起算。

問題是,他們8月4日才送件,仍然比原定期限8月3日慢了一天。所以,當第十個孫子要辦限定繼承時,法院又再一次駁回聲請。

事情就是這麼巧。因為那第十個孫子並未成年,依民法1089條,他的權利義務必須由他的父母(法定代理人)共同行使,而且必須雙方都同意如何行使才行。就在辦理限定繼承的前二天,也就是收到法院核准公文之前,這名孫子的父母大吵一架,太太氣得跑回娘家。所以,那天辦限定繼承時,法定代理人的欄位只有父親的名字,漏寫母親。

這個當媽媽的跳出來向法院抗告,表示她回娘家一周,知悉的日期比另一個法定代理人、也就是爸爸慢。剛好,因為她的兒子未成年,所以,不但爸爸要知悉,媽媽也要知悉才行,他們必須共同行使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。抗告以後,高等法院裁定,請地方法院再查清楚太太知悉的日期為何?庭上,這個媽媽拿出南北來回機票為證,還找來南部老家的親友、鄰居,證明當時她真的跑回南部老家,人不在台北,最後獲得有利的裁定。我笑說,夫妻偶爾吵架也不是壞事啊!

這個案子的最後結果是,老先生的財產其實比債務多,所以,他的兒孫果然「穩賺不賠」。

(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、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、房屋仲介、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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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爸媽 移轉財產有撇步
【聯合報/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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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列舉額、高抵稅率 謹慎報稅
2007/04/27
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

納稅人習慣利用列舉扣除額節稅,但要提醒,各國稅局今年將緊釘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「雙高」納稅人,並將列舉扣除額逃漏稅列為查緝重點,今年報稅必須更謹慎。

台北市國稅局長許虞哲說,只要是高列舉金額、高抵稅率的案件,都會通報列入查核重點。他舉例,如果有人年所得100萬元,但光是捐贈扣除額就申報了80萬元,「那有這麼慷慨的人」,這類申報案件就會被撈出來查。

此外,如果有納稅人年所得5000萬元,扣除各項扣除額後,應納稅額竟然變成零,這也會是查緝重點。

目前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中,捐贈給政府、醫療及生育費、災害損失等項目都沒有金額上限,「列多少、抵多少」,但必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。捐贈扣除額因此變成富人節稅的最愛,日前爆發的石碇鄉公所涉嫌協助富人利用綠美化工程逃漏稅,即是一例。

國稅局官員說,從93年開始,財政部賦稅署每年都把利用列舉扣除額列為查緝逃漏稅重點項目,今年也不例外,而且每個國稅局都有「責任額」,必須追查轄區內重大的列舉扣除額案件,還相互競賽查稅。以台北市國稅局為例,今年就被分配約100件重大案件的責任額。

官員也提到,在財政部限制捐贈公設地、未上市櫃股票、納骨塔、個人債權給政府等相關非現金捐贈事項後,又傳出有人利用捐贈電腦、課桌椅、綠美化工程等捐贈物品節稅,像是這種類型的捐贈,國稅局都會加強查核,不論金額大小,都會追查其資金流向,釐清納稅人是否以少報多,涉嫌逃漏稅。

許虞哲則強調,如果違法申報列舉扣除額被國稅局查到,除了列報金額會被剔除補稅,還要處以一倍的罰鍰。

【2007/04/27 聯合報】

記者賴昭穎/台北報導

「捐贈給政府」的節稅管道,因為有「捐多少、抵多少」好處,最受納稅人青睞,但也引發許多高所得者因虛報捐贈金額,被國稅局和調查局追查逃漏稅後遺症。

民眾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,依稅法規定,可利用捐贈金額,扣抵綜合所得總額。

捐贈又分為兩種,如果是捐給合法立案的教育、文化、公益或慈善團體,最多可以捐所得總額的20%。舉例來說,某甲去年所得100萬元,儘管捐了30萬元給慈善團體,但某甲能夠拿來抵稅的只有20萬元。

另一種對政府或國防、勞軍的捐贈,就沒有金額限制,可以百分之百的扣抵所得,成為節稅一族的最愛。

由於稅法規定寬鬆,舉凡土地、未上市櫃股票、納骨塔、骨董字畫、甚至綠美化工程等,目前都有納稅人拿來捐贈,而節稅的關鍵就在於納稅人捐贈物品的實際購買金額,與認定市價間的「價差」。

有些掮客或代書會建議高所得者,利用虛偽安排資金流程或拿虛設行號發票等方式,企圖虛灌捐贈的取得成本,從中創造節稅空間。例如,前陣子就有不少名人低價購買納骨塔,捐贈給地方政府,地方政府依捐贈人提供的單據,開立較高的捐贈收據,名人再拿政府收據申報「捐贈扣除額」,逃掉的所得稅甚至高達數百萬元。

要提醒民眾注意,因捐贈實物給政府藉以節稅的行為過於氾濫,最近幾年都被國稅局列為查核重點,所得高、抵稅金額也高的「雙高」納稅人,很容易被列入選案對象。

事實上,財政部賦稅署已在研擬未來只准現金捐贈,一次杜絕實物捐贈政府的後遺症。

【2007-04-24/聯合報/B3版/基金.理財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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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信託」是在資產管理的一種新的觀念與做法,委託人自己不用再費時間做研究與決策,而是交由專家來投資規劃,降低風險,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由有專業能力及公共信用的業者專家來管理;運用在投資理財上,可以發揮專業分工及規模經濟的效益,例如透過銀行指定用途投資信託方式投資基金即是一種簡單的「金錢信託」。

另一方面,在財產管理及保存上,以契約方式保留財產原所有人的意見,將管理權交由公正中立的第三者(例如銀行或法人業者)管理,並且依約操作,符合委託人交付信託原意。故一個考慮周詳、設計完善的「信託規劃」,可以是讓人們的資產永續經營,逐步實現增值的願望。若想透過信託方式贈送財產給子女,用以減免贈與稅及所得稅,宜審慎訂定信託契約以免影響合法之節稅規劃:(1)若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;(2)或雖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,惟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,但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;(3)或信託契約明定有特定之受益人,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或分配、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。

財政部表示,信託契約成立時約定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之權利者,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「仍保有支配、控制權」,等同委託人將財產信託,然後再依自己意思決定將財產贈與他人。

故上述三者均屬自益信託,於信託成立時,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課徵贈與稅,惟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發生收入時,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,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,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、必要費用及損耗後,計算受益人(亦即委託人)之各類所得,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。

嗣後委託人如欲將已實現之信託孳息贈與其指定之人,屬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贈與他人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。為免讀者有所疑慮,茲將信託與贈與及遺產稅務之關係略述如下: 

信託與贈與的稅務關係

信託方式為自益信託時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,信託財產真正所有權人仍是委託人無贈與稅問題,有關信託財產之孳息,須對委託人課徵所得稅。若為他益信託因信託契約簽定時,已發生財產移轉他人效果,應於簽約時課徵贈與稅,有關信託財產孳息,須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。

贈與稅課稅時點為信託契約成立時,但受益人卻是在信託期間陸續取得信託利益;或是在信託契約終止時取得,所以取得日期與課稅日期有相當時間的差距。為方便稅捐之徵收及維持租稅之公平,所以贈與標的的估價原則應以現值的觀念來處理,也就是說契約成立時,信託利益之時價為終值,再折算成現值課徵贈與稅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十條之二)。參酌上述公式舉例如下:

(一)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(原本+孳息)之案例分析:

甲父將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利益及信託期滿土地全歸兒子,請問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5,000萬。金錢以外之財產: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(例如股票或不動產…)

(二)受益人只享有「原本」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:

乙父將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利益歸父親享有,信託期滿土地歸兒子,則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3,365萬(5,000萬*0.673= 3,365萬)。金錢以外之財產:以信託財產時價按贈與時起→受益時止之期間複利折現計算。

(三)受益人只享有「孳息」之權利者之案例分析:

丙父以公告現值5,000萬之土地信託給銀行,信託時間為20年,當時郵局一年定存固定利率2%。

若信託期間之利益歸兒子享有,信託期滿土地由父親收回,請問此信託財產(土地)之贈與金額應以多少計算?

1,635萬(5,000萬-3,365萬=1,635萬)。 固定孳息:以每年享有之利息按年複利折現之總和計算(普通年金現值)。

由以上三例可推出第三種信託方式,計算之贈與金額最低,稅賦之負擔最輕,父母規劃退休養老,甚至股權信託亦大量採此方式規劃,但實務上仍應以符合自身需求為最適考量。

信託與遺產的稅務關係

當受益人發生繼承時必須課徵遺產稅,其課徵時點及估價方式於信託稅法中有特別增訂,其規定如下:

1、遺產稅課徵時點

因遺囑成立之信託,於遺囑人死亡時,其信託財產課徵遺產稅。若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,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之二)

2、估價原則(遺贈稅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)

A、已實現之信託利益:該利益既為受益人名下所有,故應按當時之價值課稅。

B、尚未實現的信託利益:其估價原則與贈與稅估價原則相同,均以現值的觀念核課稅。(作者是RFC)

【2006/05/27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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